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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離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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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9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間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。 理 由 一、按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。」,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,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之。 二、查原告甲○○與被告乙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,依上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第97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、第24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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