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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離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6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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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7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,逾期 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規定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係原告請求與被告甲○○○○○○ ○ ○○ ○○○ 之離婚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 起訴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,000元,爰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,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,逾期 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2 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游立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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