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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離婚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6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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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69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。 二、查原告甲○○與被告乙○○間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依上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其訴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249 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           法 官 黃惠瑛          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許怡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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