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、扶養費等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7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3號 原 告 乙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等)事 件,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離婚 部分,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 00元;而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酌定子女親權部分,則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聲請費1,000 元,合併應徵收4,000元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庭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