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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離婚等(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、扶養費等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婚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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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75號 原 告 甲○○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○○間請求離婚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,逾期不繳納,即依法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 元;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 用之。次按非訟事件,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 1,000元;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 ,關於財產上之請求,不另徵收費用;前揭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 請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26條第1項亦有明 定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。 二、經查,本件係原告請求離婚等事件,原告訴之聲明為:㈠准 兩造離婚;㈡未成年子女丙○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原告單 獨任之;㈢請求被告應按月給付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新臺 幣(下同)20,000元。揆諸前揭規定,就離婚部分,應徵收裁 判費3,000元,另就酌定親權暨扶養費部分,則應徵收費用1 ,000元。上開費用,合計應徵收4,000元(計算式:3,000元 +1,000元=4,000元),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3,000元 ,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,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補繳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 。  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繼瑜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惠瑛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伯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怡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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