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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明異議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事聲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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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事聲字第3號 異 議 人 陳文全 相 對 人 江婉如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件,異議人對於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9184 8號裁定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異議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,得於處 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。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另為適當之處分;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送請法院裁定之。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,應為適當之裁定;認異議為無理由者,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、2、3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(下同)112年11月29日所為112年度司 執字第91848號裁定(下稱原裁定),於同年12月5日送達異 議人,異議人不服而於同年月13日提出異議,經核與上開條 文規定及意旨相符,先予敘明。 二、異議意旨略以:   兩造間之離婚等案件,於111年4月13日經台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家上字第33號裁判酌定異議人得在兩造婚姻分居期間探 視子女。爰以該裁判作為執行名義,聲明:請求債務人甲○○ 依兩造離婚案件的二審裁定內容,執行會面交往,於每月雙 週、寒暑假及過年交付未成年子女A及B給債權人乙○○帶回土 城的原生家庭與家庭成員互動等語。   原審執行處認為前揭裁判尚未確定而駁回聲請強制執行。惟 依家事審理細則第163條、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491條第1項規定,本件強制執行無須提出裁判的確定證 明書。為此請求廢棄原審裁定,並准許強制執行前揭裁判的 探視子女方式云云。 三、按裁定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於宣示、公告、送達或以其他 適當方法告知於受裁定人時發生效力。但有合法之抗告者, 抗告中停止其效力,家事事件法第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  按債權人執得為執行名義之家事非訟事件本案裁判聲請強制 執行,無庸提出裁定確定證明書;法院受理家事非訟事件本 案裁判強制執行時,應注意該裁判是否已合法抗告、上訴;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第2項亦有規定。   又債權人以家事非訟事件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,如 債務人於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,即對執行名義裁定合法提 起抗告,執行法院應駁回債權人之執行聲請,並撤銷已實施 之執行程序。倘債務人係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後,始對執行名 義裁定提起抗告,執行法院僅得停止已實施之執行程序,不 得撤銷執行程序或駁回債權人之執行聲請(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第5號審查意見)。   提起抗告,有阻斷原裁定確定之效力,但除別有規定外,並 無停止執行之效力,民事訴訟法第491條定有明文;又縱有 特別規定,此項停止執行之效力,因提起抗告而生,在提起 抗告前,雖得依裁定之意旨而執行,但抗告一經提起,其未 為執行者,固不得執行,其已開始執行者,亦應停止執行( 參:姚瑞光著,民事訴訟法論,第705頁)。 四、查,原審民事執行處函詢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關於本案兩造 間因離婚等案件之上訴事件審結情形,經最高法院函覆以: 「本院受理111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乙○○與甲○○間請求離婚 等上訴事件,甲○○於111年4月28日就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 式及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、乙○○於同年5月5日就第二審判 決對其不利部分,各自提出第三審上訴(抗告),目前尚在審 理中。」等語,此有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台民八111台上236 5字第1120000040號函(附於原審112年度司執字第91848號 案件卷內)可參。   又查,異議人於112年6月14日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, 其執行名義為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裁判, 惟依前揭最高法院回函,可知兩造各自於111年4月28日、同 年5月5日就該執行名義提出第三審的上訴及抗告,此有原審 執行處112年度司執字第91848號卷宗內的聲請狀收文日期戳 、最高法院函文可證。   依前揭法律意旨的說明,本件異議人聲請強制執行時,其執 行名義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6號裁判,因兩造 均早已上訴第三審,故應暫時停止效力,無法據以強制執行 。因此,原審執行處認為本件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而駁回 ,並無違誤。本件異議人猶執己見而欲強制執行,並無理由 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異議為無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, 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陳建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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