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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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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楊子莊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乙○○間請求返還扶養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業已向本院反請求相對人乙○○返還扶 養費在案,而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 申請法律扶助獲准,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,聲請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,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 表以為釋明。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由聲請人請求返還扶養費事件所 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,須經法院調查、審認後,始能 知悉結果,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。故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,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賴怡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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