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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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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通常保護令事件(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) 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通常保護令事件於 民國112年10月24日調查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;持有法庭錄音內 容之人,就取得之錄音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,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。  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通常 保護令事件之當事人,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開庭時有涉及 兩造之重要陳述內容,為釐清相關事證,爰依法聲請交付本 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於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。   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家護字第2299號通常保護令事 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並已敘明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是其聲請核無不合 ,應予准許,並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。又聲請人就其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依法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,併予說明。  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陳宜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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