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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補繳裁判費(分割遺產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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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承學 代 理 人 黃安然律師 相 對 人 李添源 李松益 李淑娟 李碧卿 李佳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。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(下同)8,106,770元(計算式:如附表所示總價×聲請 人應繼分1/6=8,106,77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1,289元,扣除已繳21,889元,尚須補繳59,400元 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,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    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一: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(新臺幣)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1地號土地 36 1/1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每坪537,000元。(計算式:537,000元×36㎡×0.3025=5,847,930元) 5,847,930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民族段560地號土地 40.5 1/1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每坪537,000元。(計算式:537,000元×40.5㎡×0.3025≒6,578,921元) 6,578,921元 3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: 65.12 騎樓面積: 57.04 總面積: 122.16 1/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,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,600元。(計算式:145,600×122.16=17,786,496元)。 17,786,496元 4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2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橋和段599地號土地 總面積: 122.16 1/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,與左列房地同社區成交行情,經計算平均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145,600元。(計算式:145,600×122.16=17,786,496元)。 17,786,496元 5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92.96 244/ 10000 參聲請人所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,同區域性質相同之新北市○○段000地號土地交易價格,每坪195,000元。(計算式:195,000元×0.3025×92.96㎡×244/10000≒133,797元) 133,797元 6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)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259元 7 國泰世華銀行林口分行存款(帳號:000000000000USD) 174,612元 8 板橋民族路郵局存款 229,516元 9 聯邦商業銀行富國分行存款 13,284元 10 板橋區農會埔墘分行存款 481元 11 中興商銀股票 928股 0 12 太電股票 743股 14,703元 13 寶成股票 2,354股 73,915元 14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210元 總價 48,640,62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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