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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補繳裁判費(損害賠償等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補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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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美能 相 對 人 王祥林 許淑惠 王淳弘 王玟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伍拾陸元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聲請人訴之聲明為:㈠相對人王祥林、許淑惠應連 帶給付被繼承人王禎部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與廖王美愛新 臺幣(下同)1,241,977元。㈡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被繼承人王 禎部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與廖王美愛16,123,500元。是聲 請人主張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,365,477元(計 算式:訴之聲明第一項1,241,977元+訴之聲明第二項16,123 ,500元=17,365,47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,856元。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為本件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進行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: ㈠被繼承人王禎部之繼承系統表。  ㈡全體繼承人及相對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 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林佳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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