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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酌減給付扶養費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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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相 對 人 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扶養事件,依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條規定 ,為家事非訟事件。扶養費事件,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,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標準徵收費用;費 用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,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 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 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,惟未繳納聲請費,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該裁定已於113年1月17 日送達予聲請人,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聲請人迄今逾 期未補正,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可佐,聲請人 之聲請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陳宜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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