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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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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甲○○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譚亦晴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,補正本件應受裁判事項之聲 明,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,逾期不補,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家事非訟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,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。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請求事件,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且聲明僅記載 「為聲請免追朔判決前醫療費用,非當事人債務協商,知會 各處判決結果」,未依規定具體表明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, 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,爰定期間命 聲請人補正應受裁判事項之聲明,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(請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補繳費用),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 請。又本件聲請狀雖列聲請人為甲○○、乙○○,然具狀人處僅 簽立甲○○一人姓名,無從認定乙○○是否提起本件聲請之意, 乙○○如要聲請請儘速補正聲請狀之簽名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宜欣 附錄:非訟事件法第13條 (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)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臺幣依下 列標準徵收費用: 一、未滿十萬元者,五百元。 二、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,一千元。 三、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,二千元。 四、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,三千元。 五、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,四千元。 六、一億元以上者,五千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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