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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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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王于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以新 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:…三、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 元者,二千元。…」、「第十三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 納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。」,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3款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,該等規定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,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聲請人王于誠與相對人王芳機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事件,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費用,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,又屬因定期給付涉訟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其所應 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,而相對人王芳機為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男性,現年63歲,對照內政部公布之 「新北市簡易生命表」,於111年之63歲男性,平均餘命為1 9.99年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:「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 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。」,復參酌主計 總處公布之「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」,新北市111年度為24, 663元,則本件標的金額為2,959,560元(計算式:24,663元 ×12月×10年=2,959,560元)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 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2,000元,爰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聲請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(若此部分經合法 抗告,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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