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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扶養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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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周豊軒 法定代理人 楊筱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聖翔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依下列 標準徵收費用:一、……二、未滿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者 ,1,000元;三、100萬元以上未滿1,000萬元者,2,000元; 第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;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 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,查聲請人 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其扶養費總額230萬4000元,係因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上開規定,應徵收聲請費用2,000元, 扣除前已繳納1,000元,尚應繳納1,000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聲請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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