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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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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玟陵 代 理 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少宇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理 由 一、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元;第 14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 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、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甲○○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 件,核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 1,000元,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,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聲請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14條、第26條第1項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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