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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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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 聲 請 人 黃繼堯 黃鳳儀 共 同 代 理 人 徐子評律師 周松蔚律師 何宗翰律師 相 對 人 黃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人丙○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聲請。 聲請人乙○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,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 元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聲請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( 下同)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,徵收費用2,000元;第 13條規定之費用,關係人未預納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; 逾期仍不預納者,應駁回其聲請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 、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家事事件法第9 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丙○○、乙○○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 養義務事件,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又此屬因定期給 付涉訟,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 計算標準,而相對人甲○○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,現年73歲、 男性,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所載,相 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1.95年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,期 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,其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 年計算,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1年度平均 每人月消費支出為2萬4,663元,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95萬9,5 60元(計算式:2萬4,663元×12月×10年=295萬9,560元),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,應 徵收聲請費用2,000元。 三、又聲請人2人實體法上為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,於程序上各 持事由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自屬不同 之程序標的,即不應因分別或一同聲請而有差異,爰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命聲請人 二人分別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各補繳聲請費用2,000元,逾 期不繳聲請費用,即駁回其聲請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13條、第26條第1項規 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游立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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