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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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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姚書容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○○間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等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聲請改定2名未成年子 女親權暨給付扶養費部分,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並為財 產上之請求,又因2名未成年子女於實體法上為不同權利義務主 體,於程序上請求法院改定其等親權人,自屬不同程序標的,應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,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。另關於請求交付2名未 成年子女部分,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應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,且2名未成年子女之交付 亦屬不同程序標的,應徵收聲請費用2,000元。以上合計應徵收 聲請費4,000元。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宜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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