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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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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8號 聲 請 人 阮玉柳 代 理 人 陳憲政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周標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) 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 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。是經法扶會准予法 律扶助者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法院就其有無資力 ,應無庸再審查(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)。準此 ,當事人依法律扶助法申請法律扶助,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,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該當事人申請扶助之本案 訴訟事件有無須經調查辯論,即知其應受敗訴裁判之顯無理 由情形者外,法院應即准許,無庸就其資力再為審查,始符 法意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2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(下稱法扶新北分會 )根據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准予扶助,並轉介由律師代理訴 訟以提供扶助之個案,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聲請人向法 扶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乙情,有法扶新北分會准 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影本文件為證,依首揭說明,法 院無庸就其資力再為審查,且核其起訴所為之主張,亦無不 經調查辯論即得為判斷之顯無理由情事,此觀聲請人所提之 民事起訴狀暨檢附相關書證即明,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 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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