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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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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徐佩珊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鴻祐工程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謝豐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0號) 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,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,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 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 亦有明定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履行契約等事件,前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(下稱法扶基金會)新北分會申請法 律扶助,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,且聲請人本 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,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 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前經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, 有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、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 為證。另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就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 0段00巷00號4樓房屋裝修工程簽訂承攬契約,並經聲請人給 付部分報酬予相對人,詎相對人未依約按時進場為拆除、泥 做、水電等工程,甚而稱因成本超乎預料,須重新評估有無 續行可能,且施作項目亦有多所缺失,遂先位請求相對人負 擔改善費用,或備位由聲請人請求減少報酬,並就相對人溢 領報酬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返還等節,業經聲請人提出 報價單、匯款申請書、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、律 師函、存證信函、住宅消保會調處委員會調處書、住宅糾紛 爭議現況紀錄暨證據保全鑑識鑑定報告書、估價單等件為證 ,而經本院調閱113年度訴字第270號全卷核閱無訛,堪認聲 請人前開請求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,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 果,自非顯無理由而無勝訴之望。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陳睿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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