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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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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褚俊誠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(法扶)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無資力者,得申請法律扶助。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 。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、第63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向本院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,業經本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344號受理在案,尚須經 調查審理,非顯無勝訴之望。茲因聲請人無資力,係符合法 律扶助要件之無資力者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 法律扶助,業經准予扶助在案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 規定,聲請訴訟救助等語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、扶助律師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 明,是其聲請訴訟救助,經核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22   日 書記官 陳俞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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