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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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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鄭貞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潘信榮請求履行協議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潘信榮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(本院1 13年度訴字第349號),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,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全部准予 扶助證明書1件以為釋明。 三、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劉冠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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