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號 聲請人 張鳳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瀞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 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5號),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 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 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、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,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 起之訴或上訴,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;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,若尚須經法院調查 辯論後,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,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 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09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查,聲請人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(下稱法扶會)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,有 其提出案件概述單、法扶會法律扶助申請書、准予扶助證明 書、申請人變動資力審查詢問表、專用委任狀可查,且聲請 人所執起訴事由,尚須經調查辯論,非顯無勝訴之望。揆諸 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有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日 民事第四庭         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莊佩穎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 1   日 書記官 康閔雄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