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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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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郭于甄 代理人(法 扶律師) 吳麗如律師 相 對 人 錢家企業社即葉豐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 按,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 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 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亦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非顯無勝訴之望,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聲請訴訟救助,業經該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為由提 出本件聲請,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 扶助資料影本以為釋明。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符合法律規 定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許慧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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