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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救字第4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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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張金木 代 理 人 許名志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鍾春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,法院應依其聲請 ,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。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,勞 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應給付其職業災害補償金等,核屬 勞工遺屬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勞動訴訟,此觀聲請人本案之 民事起訴狀甚明,另依起訴內容及所提證據觀之,亦難遽論 聲請人之訴顯無理由,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為本件 訴訟救助之聲請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李依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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