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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智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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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智字第1號 原 告 趙茂東 被 告 陳霈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;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規 定,依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、營業秘 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 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 訟事件,及依商業事件審理法規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事 件,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。再按,智慧財產及商業法 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、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,專屬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亦 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起訴略以:被告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,擅自重製及公 開傳輸原告於藝林補習班網頁之語文著作,刊登於被告補習 班之網頁內供不特定大眾點閱,以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、 第2項第1款、第88條第3項、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 為請求權基礎,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語。 三、經查: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,其主要部分 涉及著作財產權,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 所定依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民事訴 訟事件,且原告主張侵權行為與該主要部分係屬同一原因事 實,自不宜與該主要部分割裂,復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 25條規定之情形,依前揭說明,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 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  四、爰依首揭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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