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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聲請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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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謝叔芳 代 理 人 涂予彣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,聲請暫免繳納 費用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准予暫免繳納清算聲請費、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之 清算費用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 消債條例)第6條之費用者,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 納,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108條規定之限制,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,為民事訴 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,依消債條例第15條規定 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,故依消債條例 第7條之規定,聲請本件暫免繳納郵務送達費等清算費用等 語,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為證(見消債清卷),足 認聲請人確實為無資力之人,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 事實之證明情形,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,其聲請應予准許, 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游舜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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