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算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鈴容 代 理 人 黃冠嘉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黃鈴容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。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,除有第12條、第64條規 定情形外,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,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,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,法院不得為第64條第1 項之認可,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61條第1 項、第64條第 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定,應載明 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,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 1 項所明定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4 月1 日以 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45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嗣債務人雖 提出清償期數72期,每期清償新臺幣(下同)5,000 元,清 償總額360,000 元之更生方案,經送債權人表決後未獲可決 ,因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三商美邦人壽、國泰人壽保單,試 算至112 年9 月21日止之保單解約金合計634,443 元,依上 開法律規定,自應提出清償總額逾634,443 元之更生方案, 始符清算價值保障原則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函請債務人重新 提出清償總額逾634,443 元之更生方案,惟債務人迄今仍未 提出,亦未向本院為任何陳報或答復,法院自應不認可該更 生方案,茲依法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程序,並命司法事務 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 月  5 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本裁定已於113年2月5日上午10時整時公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5 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