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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算事件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5號 抗 告 人 即 債務人 李永昌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清算事件,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3年 度消債清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,惟未繳納抗告費。查本件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,應徵 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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