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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復權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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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呂詠倢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(法扶律師)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務人呂詠倢准予復權。 理 由 一、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: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。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。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,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。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144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曾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 免字第101號裁定准予免責並已確定在案,爰依消債條例第1 44條第2款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就其上開所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1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。 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,其聲請復權,即屬有 據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6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 李瓊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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