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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宣告破產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破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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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久原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,除得依第二百八十 二條辦理者外,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,公司法第211條 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破產,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,宣 告之,固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。惟破產之目的,係透過清 理之程序,將可分配之破產財團之財產,平均分配於各債權 人,使各債權人得以平均受償,而未受償部分之請求權則視 為消滅(破產法第139條、第149條參照),是以破產之聲請 ,應以多數債權人之存在為前提,如債權人僅有一人,既與 第三人無涉,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(最高法院65年度台抗字 第325號、97年度台抗字第45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  聲請人因近年經濟不景氣,財務狀況不佳,截至民國(下同 )112年12月31日止,財產狀況僅餘鏟土機、輸送帶、馬達 、掃地機等舊設備一批,帳上價值共計新臺幣(下同)2,00 4,275元,但聲請人積欠唯一債權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花蓮港務分公司(下稱臺灣港務花蓮分公司)之債務高達本 金22,146,984元,即聲請人負債大於資產,且因無力清償而 早已停止支付,故聲請人經董事會開會決議依法提出破產聲 請云云。 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財產不足清償積欠債權人臺灣港務花蓮分 公司22,146,984元一節,固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、資產負 債表及財產目錄、債權人清冊等文件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僅 有單一債權人臺灣港務花蓮分公司,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 情形,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,依照前揭裁判意旨,聲請 人聲請宣告破產,尚屬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破產法第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許慧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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