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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訴訟救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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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張淑晶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 中 相 對 人 張振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 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救字第4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抗告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。簡易程序之抗告不合法者,第二 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95條之1第1項 再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抗告人對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 板救字第41號裁定不服,提起抗告,而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 費,又抗告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,惟業已經本院於113年2月 7日以113年度救字第1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,茲依前揭規定命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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