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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停止執行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2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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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相 對 人 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天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程序,除本法有規定外,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又按強制執 行程序開始後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不停止執行。有回復原 狀之聲請,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,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 之請求,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、撤銷調解之訴,或對於 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,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 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,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,強制執行 法第18條固有明文,惟此所謂法院係指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 、再審或異議之訴等之法院,而非實施強制執行之執行法院 (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(下稱系 爭強制執行事件),執行法院已查封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( 下稱系爭不動產),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0日進行拍賣,一 旦拍賣,勢難回復原狀,聲請人已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 訴及回復所有權登記等事件(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) ,爰陳明願供擔保,准於上開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 登記事件判決確定前,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 語。 三、經查: ㈠本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91935號拍賣抵押 物強制執行事件,經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 行,聲請人已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及回復所有權登 記等訴訟,有聲請人所提出請求回復所有權之訴及民事陳 報狀、本院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,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通知乙份附卷可憑,固堪認定。 ㈡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回復所有權之訴(含第三人異 議之訴)事件,已就聲請人起訴部分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,有該案裁定附卷可查,則揆諸上開規定,本院已 非受理聲請人所提回復所有權及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 院,而系爭強執程序是否合於停止執行之要件及供擔保金 額若干,自應由受理第三人異議之訴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予以審究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 四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曹宇桐 附表: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---------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57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39地號 1層樓房、鋼筋混凝土造、防空避難室、受電室 一層:22.66 地下一層:185.09 合計:207.75 全部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 備考 所有權人:聖諄實業有限公司 2 657-1 桃園市觀音區工業區段三小段139地號 3層樓房、鋼骨造、作業廠房、員工宿舍、水池、辦公室 一層:1107.68 二層:657.63 三層:326.22 地下一層:428.93 突出物一層:162.47 合計:2682.93 全部 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 備考 所有權人:聖諄實業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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