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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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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游紫緹 代 理 人 林思安律師 馮如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采婕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(本院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一、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。 二、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。 三、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準備程序,證人游清淵 之證詞應有利於聲請人為訴訟上之防禦,然有細節未記載於 筆錄,故聲請交付上開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。 二、按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 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」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 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」、「法院受理前 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,應予許可。」、「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人 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。」,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有明文。而所謂主張或維護 法律上利益者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其法 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(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之修正說明參照)。 三、聲請人為本院本院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事件之當事人, 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,核與 前開規定相符,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113年1月23 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,應予准許。另聲請人依法就取 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    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吳佩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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