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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聲請迴避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聲字第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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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謝維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富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法官迴避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:一、聲 請迴避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 年1月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3日補繳,已於同年月11日 送達聲請人乙節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(見聲卷第21頁)。 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(見聲卷第23至25頁),其抗告自非合 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李昭融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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