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請催告行使權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震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姜政邑 相 對 人 陳麗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,按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5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雅珍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