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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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49號
原 告 陳柔樺
被 告 郭俊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76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6,2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
書記官 游舜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