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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股份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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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謝楊双鳳 訴訟代理人 温鍇丞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舜暄律師 被 告 謝孟璋 訴訟代理人 王仕為律師 楊文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應將永成蛋品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永成公司)之股份2,32 0股(下稱系爭股份)返還原告,查永成公司,非上市上櫃公司 ,並無公開交易價額,本院參酌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為 購買系爭股份而匯款新臺幣(下同)232萬元予原告,並提出存摺 明細影本為證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2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萬3,9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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