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發還擔保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代 理 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葉醒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 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,000 元,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 項第2 款定有明文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