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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7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洪鈺嵐 送達處所: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000 信箱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華、楊祐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被告王建華、楊 祐誠住所、本件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並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 款、第244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 標的,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,欲法院對 之加以裁判者而言。而法律關係,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 人,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。如為給付之訴,在 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(具備構成 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)始足當之。又所謂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」乃請求判決之結論,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,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,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,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,是原告提起給付之訴 ,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,所表明訴之聲明(給付內容 及範圍)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,均必須明確、具體合法、 適於強制執行。查,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於起訴狀僅記載: 「本人洪鈺嵐要對王建華提出告訴『妨礙電腦使用』而導致我 戶頭裡的錢被盜領,給各種帳號任意取款,本人得知有個盜 取的嫌疑犯,叫楊祐誠,請求檢察官把被告王建華所有帳戶 凍結的錢,一一細察,這樣我願意用民事賠償,在刑事上可 以完全不走法律刑責」等語,而未具體表明原告起訴之「訴 訟標的」,亦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起訴之程式 顯有欠缺。爰請原告以書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(即原告請求 法院判決所依據之法律規定,並應具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) 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即請求被告為如何之給付內容,若 為金錢,則應表明係請求被告各應賠償金額為若干,或係請 求被告為連帶賠償,金額若干) 二、再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爰請原告按前項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金額或價額,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計算並繳納應繳納之裁判 費(可至司法院網站民事裁判費試算表輸入前開訴之聲明請 求金額或價額,即得知第一審裁判費應繳納之數額)。   三、復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;當事人書狀,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 本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依原告所提起訴狀內容,似要對 王建華、楊祐誠訴請民事賠償,但原告未記載被告王建華、 楊祐誠之住所地址,是其此部分起訴程式,亦有不備。 四、末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茲命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倘逾期 未補正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駁回原 告之訴。另原告補正時,應提出記載完整之起訴補正狀,併 依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,按被告人數提出補正之書狀,以 便本院送達對造,附此敘明。 五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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