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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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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張岳中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朱嘉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1987、2026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 0段000巷00號4樓、42號)【下合稱系爭房地】所有權移轉登記 予原告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。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,系爭 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(下同)97,612元 ,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;又上開房屋總面 積合計79.95平方公尺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,804,079元 【計算式:97,612×79.95=7,804,079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,3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宇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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