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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國家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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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1號 原 告 廖再興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萬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馥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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