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國家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01號
原 告 廖再興
被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
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記載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1萬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劉馥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