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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買賣股票價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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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顏國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買賣股票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、住所或居 所,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應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 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; 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復 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亦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再按書狀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;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之事實理由欄略以:「原告 購買宏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宏茂光電公司)1萬股,係 從原始股東楊智全先生購得,該1萬股於民國112年9月15日 被假投顧菁英大數據公司陳冠傑持有原告身分證影本與印鑑 ,盜賣給不知名人士,並於112年12月22日向板橋分局板橋 派出所報案。...原告從頭到尾都不知道該股票被盜賣,直 到收到國稅局111年所得稅報稅單才察覺。...請求法院調查 被告實際身分,並請求被告應將向原告購買1萬股之宏茂光 電公司股票之成交金額新臺幣(下同)146萬元交付給原告。 」等語,有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可佐,是原告並未記載待查被 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,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為何人,原 告應指明調查之方法及應為如何調查之內容,以特定該名被 告,自與前揭規定有悖;又依原告訴之聲明為:「...被告 應將向原告購買1萬股之宏茂光電公司股票之成交金額146萬 元交付予原告。」等語,可見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46萬元 ,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6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, 454元(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賴峻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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