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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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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09號 原 告 張智翔 訴訟代理人 廖庭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洢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489,91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,65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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