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聲請催告行使權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30號
聲 請 人 陳明軍
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胡永豐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,聲請人聲請
未據繳納聲請費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應徵
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
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尤秋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