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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債務人異議之訴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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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張宇翔 被 告 傅宣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所 為之裁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「原告傅宣穎、被告張宇翔」 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原告張宇翔、被告傅宣穎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尤秋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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