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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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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被 告 林玉珊 林玉珮 林玉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債權人提起撤銷債務人與其餘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不 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請求登記名義人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之訴時,因其目的均在回復債務人對遺產所得享有之權利,即應 按遺產之價額,依債務人應繼分之比例計算,而非依遺產之價額 計算,如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時,則以該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(臺灣高 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6號研討結果 參照)。經查:原告主張對被告林玉珊有新臺幣(下同)519,59 7元之債權,有本院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。被告林玉珊 為訴外人黃杏娥之繼承人,本得共同繼承黃杏娥遺留之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,及其上同區段1236建號即門牌號碼新北市○ 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4樓建物(下合稱系爭不動產),卻與其他繼 承人協議並辦理分割登記予被告林玉珮,致有害及其債權為由, 聲明撤銷被告等人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,並塗 銷所有移轉登記等語。揆諸前開法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 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債務人遺產應繼分比例之價額,二者價 額較低者為斷。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519,597元,被告林玉 珊應繼分為系爭不動產三分之一潛在應有部分,因系爭不動產於 起訴時並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,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 務網資料顯示系爭不動產附近一年內屋齡相近、建物型態相似之 房屋交易價格,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(下同)122,432元,有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,據此核算被告林 玉珊應繼分價額為3,529,715元(計算式:96.45平方公尺×平均 交易單價122,432元×1/3),顯較原告主張之債權為鉅,故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19,5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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