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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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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徐瑛華 被 告 連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 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0萬1,050元 ,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 利息。依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0萬1,050元(不併計起 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610元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 繳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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