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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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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吳旻叡即吳素琴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 112年司促字第35528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 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129元,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,5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 尚應補繳5,010元。 ㈡、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、事實及理由(包括證據)之準備書狀 一件,並應將繕本(包括所附證據)自行送交被告,並於送 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宸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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