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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指定簿冊保存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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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蘇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 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 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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