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指定簿冊保存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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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62號
聲 請 人 蘇志宏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血清疫苗製造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,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。查本件係因非財
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應徵聲請
費新臺幣1,000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,限聲請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玲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林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