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6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264號
原 告 邢鈺鈴
訴訟代理人 陳夢麟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項品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0萬2
,25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,92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羅婉燕